党委会议制度

2007年05月08日 00:00 浏览量: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下列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决定、指示,以院党委名义发布的文件;

2、负责组织实施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会议制定的决议、决定;

3、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

4、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党风党纪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中层干部的调动和奖惩;

7、学院直属机构的变更和定员编制;

8、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种院级组织的活动;

9、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财务预决算;职工工资调整、晋级和学生招生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

10、负责召开院党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委工作;

11、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的问题。

二、党委会议制度

1、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例会,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召集。

党委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在会前一周内向分管领导提出,党委办公室于会前三天向分管领导收集,呈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副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安排会议。

会议议题要集中,一次会议一般1-3个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不临时提出或插进事前没有安排讨论的问题。

会议要讨论的问题,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单位(部门)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提前分送与会同志审阅,准备意见。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3、党委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如对会议所研究的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4、根据有关规定,纪委书记或专职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工会、团委党员负责同志可列席党委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还可吸收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5、党委会议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6、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会议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缓作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制度,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进行。

7、提高会议的决策能力,努力使会议做出的决策建立在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对于全院的发展战略等问题,还应请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会议决定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对于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文件,提出报告的部门不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还要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党委会议决策的正确性。会议讨论时,分管与议题有关工作的党委成员,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首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作必要的会议说明。讨论的问题涉及几个部门,分工主管的党委成员应事先做好协调工作,统一认识,拿出一个比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的一致性,坚持三不上会原则:形不成主导意见不上会,事先准备不充分不上会,未形成可供选择的方案不上会。

8、每次党委会议均作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会议决定事项分别印发抄告单,专项通知有关部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通过《督办通报》将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委员汇报。

9、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经会议同意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或通报。会议讨论的文件或材料要注意保管,机密文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退党委办公室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