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公务用车使用严谨合规、管理规范、节约高效,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 委办发【2018】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函【2020】3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函【2020】18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渝教函【2020】186号)和重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重庆市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党政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用车;
2. 学院重要公务活动用车;
3. 领取、递送机要文件、考试试卷用车;
4. 应急保障用车;
5. 医疗服务用车;
6. 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7. 其它工作需要用车等。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坚持货币化为主,鼓励优先考虑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公交系统,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差旅费管理规定,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同时坚持社会化为辅,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在重庆市万州区机关事务局定点租赁服务单位租赁车辆进行保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公务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和管理。
第六条 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用车(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除外)均需填写用车审批表,注明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用途等,经党政办公室审批后,统一派遣。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可由院领导、安全稳定部门、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直接调度值班车辆,事后补办相关用车手续。
第七条 学院公务用车原则上仅限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外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学校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车一律按要求定点停放封存。公务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封存公车的监管,确需公务用车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配、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校定点停放制度。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不得在校外停放,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通过招标确定维修保养厂家。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车辆实行定点购买保险,通过价格、服务等标准遴选确定保险公司。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为公务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驾驶的公务车辆安全使用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禁止私自用车和擅自将公务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擅自出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学院党政办公室调度的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得出车,否则视为私自用车,私自用车由驾驶员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和管理,做好车辆的维护、保管、保养及年检等各项工作中。在每次出车前、后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在公务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公务用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以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结果给予驾驶员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的零部件、工具或油料等送人或转卖,一经发现和查实,将按原价值的100%予以追缴,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设立汽车班长管理岗位,由驾驶及车辆维护技术较好、安全责任意识较强、熟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驾驶员担任,负责车辆调度工作。
第四章 核算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车所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运行费用,按财务要求据实报销;维修耗材费用的报销,须经汽车班长验核、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凭发票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油料实行主卡管理,一车一卡,加油附卡与公务车加油实行专卡专车专用,一一对应,不得挪作他用,驾驶员每周一将上周的公里数及加油量报告给汽车班长,汽车班长负责每月公务车油耗按里程审核。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保证车容整洁,公务车的洗车费实行200元/月限额使用,超出部分不予报销,一位驾驶员管理两辆及以上的车辆的,第二辆车的洗车费据实报销,原则上每辆车不超过120元/月。
第二十条 公务车维修实行定点维修保养,需先由汽车班长诊断确认,并在驾驶员提交的修车报告上签字,经党政办公室的责任领导核准,必要时还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费也需按此程序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出差(不在万州区内)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为保证安全,驾驶员应电话报告汽车班长后可在当地维修,维修完后将发票、工时单、材料单带回学校据实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用车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踪问责。将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方监督作用。公务用车使用人及驾驶员,严格遵守公务用车有关规定,不得乘坐公务车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纪检监察室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