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章程

2021年11月08日 11:46 浏览量: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章程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前身为万县农校1936年成立和万州工业校1977年成立),于2003年合并组建为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以下简称学院)。2005年,原万县市实验中专学校和原万州技校(部分)并入学院。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德厚学勤、技高业精、工于继承、志在创新”的校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导向,坚持产教融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办学,实施“特色立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围绕现代农业办学,立足三峡库区、服务大重庆、辐射大西部,承担起重庆市农业现代化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代农业所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重庆一流、全国知名、现代农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能技艺型高等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学院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名称江南官方网站(中国)”,简称重庆三峡职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CTGVC

 学院法定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英文域名:www.cqsxzy.edu.cn

学院中文域名: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公益

第五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同时兼顾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院以现代农林牧渔类专业为主,兼顾食品、装备制造、道路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类专业建设,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自身发展定位,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院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境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

(九)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设立分校区、研究院(所)等机构,并可依法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院院长副院长学院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品德修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江南官方网站(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规划和学术政策、重点学科专业、重大学术事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指导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工作等。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二级部门分工会在所在党组织和学院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团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计划。

)选举学生会委员。

)参与学院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院授权,对教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生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要求,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的教研室、专业性研究中心及附属机构。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并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沟通机制,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合作。二级学院党政副职应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共同构建团结和谐的局面。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和实训。组织开展科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设立党组织。二级学院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二级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  二级学院成立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书记和副书记。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实习实训、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设二级学院院长和副院长。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院审定

)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内部机构方案及负责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各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拟订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二级学院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职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组织拟订二级学院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组织拟订二级学院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负责二级学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定期向本二级学院教职员工汇报工作

)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各教学系、部的主要职权、党组织工作、议事规则、院长职权等,依据上述二级学院规定设置和运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并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寒暑假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章程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级专业素质能力提升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地区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红七条”师德禁行行为、学院教职工违反师德禁行行为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美中友好志愿者等,依据政策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建立教职员工申诉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关制度改善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生活待遇。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符合学院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获得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五)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民主管理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申诉处理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设立学生社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作为学院党政联系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在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院参加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团委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经费、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实施管理、使用和处置。学资产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变更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体制。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构建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教学科研服务。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条  组织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

第七十一条  院紧紧围绕地方需求,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方向,加强对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设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提供决策参考、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第七十二条  积极发挥研究平台的辐射作用和智力优势、科研优势,加强库区现代农业领域及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服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托政府部门和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七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师生团队以志愿者身份、社团活动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适应终身学习需要的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七十七条  建立学院、合作单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等多方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合作机制,建立将成果转化与推广成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科研奖励依据的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增强科技服务功能。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职工,服务学院发展。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国际合作机构。学院依法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等开展互利合作。

 学院文化

第八十一条  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

第八十二条  积极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国梦凝聚广大师生。

第八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培育和建构体现行业性和职业性特点具有社会主义时代要求、高职院校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八十四条  院校训为“德厚学勤、技高业精、工于继承、志在创新”。

第八十五条  院校旗为标准长方形旗帜。校旗中央印有学院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六条  院校徽图案主体是由中文校名、抽象的三峡峡江图案和阿拉伯数字“1936”等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图形中抽象的三峡峡江图案既呈现学院的地理位置,也展示学院千帆竞发、勇立现代职教潮头的精神特征。校徽图示如下:



 附则

第八十七条  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分立、合并,根据规定修订章程。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教代会讨论、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党委会、长或教代会1/5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学教代会讨论、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会议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