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精神,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结合我院资金使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资金使用审批管理过程中,以下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审定:
1.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 单项支出30万元以上的年度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3. 学院银行贷款和融资计划;
4. 学院对外投资和借出款项;
5. 学院制定的重要财务制度等。
第二条 在资金使用审批管理过程中,以下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1. 拟定、实施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 单项支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年度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3. 拟定、实施银行贷款和融资计划;
4. 拟定、实施对外投资和借出款项;
5. 拟定、颁布学院制定的重要财务制度等;
第三条 学院所有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须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院长签署下达正式执行文件。
第四条 对年度财务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分级审批。学院预算资金支出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各分管院领导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资金预算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学院资金使用审批坚持“先审核,后审批”和“自下而上”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由经办人按规范填好报账凭证(或发放表格)后先交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后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或分管财务副院长)分级审批。
第六条 学院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如下:
1.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但本部门要有3人签字,部门不足3人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3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20000元及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分管财务副院长除直接分管部门经费支出外不重复审签)。绩效工资全部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4. 各系(部)预算资金支出1000元以下审批签审时必须由系(部)总支书记和主任共同审签。
5. 各部门负责人本人报销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6. 基建项目支出、5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支出、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支出、科研项目支出、上级拨入专项资金(含移民资金)项目支出增加监察审计处审签。
7. 凡属绩效工资范畴的各种奖励、加班、津贴、补助等支出须有人事处审签。
8. 所有公务接待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由院长审批。
9.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标准差旅住宿、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未按规定使用现金和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支付的事项由院长审批。
10.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调整或追加预算审批程序如下:
1. 调整或追加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业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和详细论证资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组织可行性论证评审;经计划财务处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2. 调整或追加预算额度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由业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和详细的论证资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组织可行性论证评审;经计划财务处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最终由院长审批后执行。
3. 调整或追加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和详细的论证资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组织可行性论证评审;经计划财务处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再提请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院长签批。
4. 追加的预算支出经费从年初预算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上级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科研经费、移民资金、国家奖助学金、义务兵补贴等资金根据拨款文件或协议由计划财务处直接追加预算,其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不变。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出差、培训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一般不得借用公款。因对公业务需要由教职工向学院预借款项一律由院长审批。
第十条 支付各种应付未付和应领未领款项、学生应退未退费用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预算项目经费一般不进行层层分解,如确需二次分配,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按学院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审批责任人不得审批本人管辖范围之外的开支。院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其他院领导代为审批;没有委托的,在有紧急开支的情况下,分管财务副院长与分管领导沟通后可临时代为审批,事后由分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有授权审批的项目,或某项经费确定由部门副职审批的,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交经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同意的授权审批文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院内相关财务制度若有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