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1-10 00:00   审核人:

各处(室、中心)、各系(部、院):

根据市教委审计检查的反馈意见和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经2015年11月9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下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公务卡使用

1. 重庆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7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其他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学院要求全体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如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计财处不予经费报销。

2.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刷卡:县级以下地方不能刷卡的;县级及以上地方200元以下不能刷卡的,符合现金支付条件不能刷卡的,可以转账不需刷卡的。特殊情况未刷卡的填制“未使用公务卡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报销。

3. 使用公务卡结算办法后学院停止一切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现金借款。

二、绩效工资

1. 学院绩效工资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凡属于绩效工资的支出一律只由人事处“绩效工资”预算项目统一列支(包括学院各类奖励、补助、加班、津贴等),学院其他经费预算支出中不得列支与绩效工资相关的内容。

2. 人事处按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对学院绩效批复文件编制“绩效工资”项目预算,并组织牵头制定院内绩效工资分配详细预算方案。

3. 停止报销各类个人电话费补助和万州区内交通费补助,待今后条件具备时再纳入绩效工资统一考虑。万州区内出差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出差时间、地点、事由、金额、证明人等附件清单。

4. 凡属绩效工资范围内的经费发放造表由人事处统一造发或委托各部门造表后经人事处统一审核后再发。计划财务处要做好财务监督、组织资金,通过银行卡向教职工及时发放绩效工资。学院各项奖金不再发放现金,集体奖采用拨付预算经费指标到各部门包干经费中使用的方法执行。

5. 上级拨入的专项培训费中凡涉及到在职人员发放的可以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培训成本中列支。其他项目经费中有上级明确文件或政策规定可以不列入绩效工资的,报人事处审定。

三、物资材料采购

1. 各项物资材料(包括办公用品、低质易耗品等)采购须按采购程序进行,严格入库、出库程序,不准化整为零,拆分同一笔业务。

2. 学院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发生大额经济业务时要签订经济合同(一般经济业务5000元以上)。完善合同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草拟印发,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草拟印发。

3. 外来收款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学院付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 办公用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基建后勤处须做好定点采购招标工作。集中定点采购供应商暂无法提供或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经基建后勤处同意可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5. 物资材料采购(2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如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且对供应商应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转账支付。

6. 对小额办公用品(包括其他服务项目)没有进行出、入库管理的,须附采购物品(服务项目)详细清单,由经办人、审核或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印章后,经财务审核后报销。

四、“三公”经费

1. 禁止报销“私车公用”费用。所有“因公租车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预算和管理。各部门因公确需租车的,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后签订租车合同,在党政办公室“公车运行和维护经费”项目中统一列支。

2. 公务接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预算和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各部门确有公务接待任务时,须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在院外接待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付。

五、劳务费和咨询费

1. 学院各种专家咨询、讲课和用工劳务费用支出时可以提供税务发票附相关证明附件审批支付。

2. 如在院内造表发放,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实行全员纳税申报和无现金支付。

六、经济业务真实性

各部门负责人须对所管理的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巧立名目虚假报账。各部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认真自查,若有财务审核未发现的虚假报账事项请自觉退还,既往不咎。

七、其他方面

1. 论文版面费只能在科研、教改等项目中列支,论文内容必须与该项目相符,大额的版面费须附出版合同。

2. 学院固定电话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预算和结算,各部门要加强管理,节约使用。

特此通知。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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