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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2014-01-09 00:00 jcc  审核人: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用卡相关责任。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七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市财政局开发的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单位财务部门商议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预算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实行网上银行模式的,可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三)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和支票,提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划转资金;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四)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数据,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2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转资金,发卡行须及时向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对已纳入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应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二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拟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制定市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的准入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名单并对外公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系统,做好市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督促市级预算单位规范使用公务卡。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解决公务卡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加强对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和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和发卡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配合发卡行采取技术控制手段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公务卡的风险防范工作;指导发卡行加大自行布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布放POS机具的力度,提高公务支出集中领域和地区的银行卡受理商户普及率,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条市监察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改革相关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二)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公务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重庆市市级公务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系统,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二)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优质服务。

(三)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强对公务卡业务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提高公务卡业务的服务质量。

(五)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受理规模和布设范围,指导银行卡受理商户规范POS机具使用,为公务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庆市银行卡产业各方加大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积极扩大POS机具受理规模和布设范围,指导银行卡受理商户规范POS机具使用,为公务卡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跨行转接清算系统,确保公务卡交易资金及时准确清算。

(三)联合银行卡产业各方共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公务卡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维护公务卡管理相关信息。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

(四)督促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六)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

(二)办理公务支出,应按照市级公务卡管理办法和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并妥善处理本人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严禁发卡行和中国银联重庆分公司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严禁预算单位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个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发卡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发放公务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如发生多次逾期等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区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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