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校内各种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学校保证金管理制度建设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账户、时间、金额等内容。
(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银行对公账户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参与投标的应当用本人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之前缴入学校指定账户,其到账时间以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所属银行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上应当注明参标项目的名称、用途、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对查实。
(五)投标人参与学校同一时间多个投标项目或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时,应按招标文件中各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规定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所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一)中标投标人: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开标并选出中标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根据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等于规定时间到计划财务处补齐剩余部分保证金。
(二)未中标投标人: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开标并选出中标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付保证金,计划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原银行账户。
(三)流标: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流标并公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付保证金,计划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原银行账户。
(四)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参与现场评标的投标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参标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此项目招标结果公示后由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还。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中标后,一般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充缴纳。
(二)无投标保证金按合同规定金额直接缴纳。
(三)由合同规定在支付款项时预留质量保证金视同履约保证金管理。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付
(一)合同约定期满后,由中标人或履约方来人来函办理退付手续。
(二)合同约定期满后,由学校合同经办部门或业务执行部门主动办理退付手续。
(三)计划财务处在清理往来款项时发现合同期满应当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四)退付基本流程:申请人查询是否满足退付条件→填写领款单→计划财务处核实金额→业务经办部门和基建后勤处核实履约情况→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退付(退付到履约保证方的法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其他保证金
一、借用公物押金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向使用人收取“使用物”(泛指物权法上规定的所有物)押金,如宿管中心收取空调遥控器押金等。
(一)收取方式:单件100元及以下的押金收取,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造表登记并代收押金,然后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单件100元以上押金由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退付方式:公物使用人退还所使用公物后,按原缴纳渠道退付押金。单件100元及以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造退付发放表在计划财务处集中领取代为退付,单件100元以上押金由管理部门造退付发放表或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直接退付。
二、租住房屋押金
指租赁或使用学校产权房屋,由基建后勤处或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确定应当缴纳的房屋使用押金。
(一)收取方式:基建后勤处或其他授权管理部门将收取押金通知交计划财务处,由租赁或使用房屋的个人(或单位)缴纳押金后方能交付房屋。
(二)退付方式:租住个人(或单位)依约定归还房屋后,基建后勤处或其他授权管理部门将退付通知交计划财务处,租住个人(或单位)前往计划财务处办理退付手续。
三、风险抵押金
根椐学校管理需要确定某此特定岗位或特定行为需缴纳风险保证金的情况。
(一)收取方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收取通知交计划财务处,应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或单位)前往计划财务处缴纳。
(二)退付方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风险管理情况确定需要退付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或单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付手续,批量退付时也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造付发放表经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退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年底应当对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各业务部门应当核对本部门所涉及业务保证金的存续情况。如有期满未退的保证金,应及时通知对方单位或个人及时办理相关靖退手续予以清退。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各项管理制度有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