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借款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安全,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公务借款是指学校按规定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具体表现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发票、商品、服务),临时在学院计划财务处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公务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一般应为本校在编教职工(特殊岗位可以为聘用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担保)。退休人员、学生和非学校教职工不能办理公务借款业务。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四条 必须借款原则。学校教职工一般公务活动开支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非必须借款情况下不得借用学校经费。
第五条预算控制原则。即预支预付性借款必需有预算资金来源,无预算、不符合开支规定或超出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校内各二级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第六条 公用和专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一律不予办理因私借款;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范畴。
第七条及时结算原则。公务借款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应按学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借款办理
第八条 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借款单”,不同用途的借款事项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部门、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预算项目、借款支付方式等规定内容。若借款单是网上审批流程,则借款人必须加上手工签名和加盖借款人所在部门公章。
第九条 公务借款审批流程:第一步,借款人填写 “借款单”;第二步,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审核;第三步,财务部门审核;第四步,分管校长审核;第五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公务借款原则上应附相应附件。具体要求:采购需要借款的提供采购计划、合同、协议等;因参加培训、学习等需要借款的提供相关培训、学习或会议通知;校内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和培训需借款的,提供学校批准方案及经费预算计划;其他用途借款时,需附能够支持借款用途的合理依据。
第十一条 公务借款完成审批流程后,交计划财务处复核借款金额和相关附件,确定借款方式,完成借款支付。借款由财务人员直接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卡,一般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章 借款报销和归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单申报的用途使用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事项取消或延迟,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不得挤占和挪用公款,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抵冲。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事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完成经费报账流程,到计划财务处结算冲抵借款,若有余款同时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予报销冲账。
第十四条 所有借款应当按期归还,当年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12月底前报账列支或归还,以便完整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校长审批同意后以可延期。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每年12月将对借款进行定期清理。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或年底尚未归还的借款,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收通知后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抵冲借款。凡借款余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从工资扣回;借款余额超过3000元的,每月留足借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资后分月扣回,直至扣足借款金额或办理核销借款手续为止。
第五章借款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发生的借款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性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借款审批的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对借款负有直接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应当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办理离校手续,须归还本人名下所有借款,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调动手续。非编教职工离职时,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教职工退休前,应自觉结清本人名下借款。
第十八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帐、呆帐,导致学校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相关审批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借款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