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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1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用于“双高”项目建设的所有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庆市财政奖补资金、学校配套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和其他方面投入资金。
第三条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双高”项目建设经费。做到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优势和潜力多渠道筹措经费支持项目建设。
第四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总体预算、分年实施,科学管理、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原则。
第五条 学院“双高”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各子项目责任人和相应部门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各子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经济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和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进度实施。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双高”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七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应编制建设期内项目总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预算,分年度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实施。项目收入预算按照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分别编制;支出预算按照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含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打造高水平专业群等支出方向编制。各子项目必须按年细化预算编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年度绩效目标。
第八条 支出预算重在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要突出专业群和学校优势特色。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应主要安排用于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现代学徒制、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实训实习耗材补贴等方面。
第九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对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单独项目账明细核算。各子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建立经费使用台账。
第十一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报销一律填写《“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报销审批单》并按流程进行审批,会计人员凭此单上填报和审批的内容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二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当年“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并在编报说明中就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市财政局、市教委确定的支持内容以及项目规定用途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支出方向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严禁将上级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下达资金的当年形成支出。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经校内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后可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双高”项目各子项目承担部门是“双高”项目专项资金具体实施主体,各子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相关部门和个人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支出绩效如期完成。各子项目每年度要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按上级要求接受项目绩效评价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凡所有涉及“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分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具体经办人和财务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和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双高”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如发现问题严重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借款管理, 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安全,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务借款是指学校按规定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具体表现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职工因公务需要(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发票、商品、服务),临时在学院计划财务处借取,用于预付给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公务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一般应为本校在编教职工(特殊岗位可以为聘用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担保)。退休人员、学生和非学校教职工不能办理公务借款业务。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四条 必须借款原则。学校教职工一般公务活动开支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非必须借款情况下不得借用学校经费。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即预支预付性借款必需有预算资金来源,无预算、不符合开支规定或超出预算的借款不予办理。校内各二级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第六条 公用和专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一律不予办理因私借款;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范畴。
第七条 及时结算原则。公务借款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应按学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借款办理
第八条 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借款单”,不同用途的借款事项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部门、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预算项目、借款支付方式等规定内容。若借款单是网上审批流程,则借款人必须加上手工签名和加盖借款人所在部门公章。
第九条 公务借款审批流程:第一步,借款人填写 “借款单”;第二步,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审核;第三步,财务部门审核;第四步,分管校长审核;第五步,校长审批。
第十条 公务借款原则上应附相应附件。具体要求:采购需要借款的提供采购计划、合同、协议等;因参加培训、学习等需要借款的提供相关培训、学习或会议通知;校内举办大型会议、重大活动和培训需借款的,提供学校批准方案及经费预算计划;其他用途借款时,需附能够支持借款用途的合理依据。
第十一条 公务借款完成审批流程后,交计划财务处复核借款金额和相关附件,确定借款方式,完成借款支付。借款由财务人员直接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卡,一般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章 借款报销和归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单申报的用途使用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事项取消或延迟,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不得挤占和挪用公款,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抵冲。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事项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完成经费报账流程,到计划财务处结算冲抵借款,若有余款同时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予报销冲账。
第十四条 所有借款应当按期归还,当年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12月底前报账列支或归还,以便完整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校长审批同意后以可延期。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12月将对借款进行定期清理。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或年底尚未归还的借款,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收通知后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抵冲借款。凡借款余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从工资扣回;借款余额超过3000元的,每月留足借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资后分月扣回,直至扣足借款金额或办理核销借款手续为止。
第五章 借款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发生的借款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性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借款审批的部门(或经费)负责人对借款负有直接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应当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办理离校手续,须归还本人名下所有借款,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调动手续。非编教职工离职时,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 教职工退休前,应自觉结清本人名下借款。
第十八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帐、呆帐,导致学校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相关审批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借款规定同时作废。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校内各种保证金的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学校保证金管理制度建设和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账户、时间、金额等内容。
(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银行对公账户缴纳,个体工商户、个人参与投标的应当用本人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之前缴入学校指定账户,其到账时间以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所属银行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上应当注明参标项目的名称、用途、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核对查实。
(五)投标人参与学校同一时间多个投标项目或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时,应按招标文件中各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规定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所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一)中标投标人: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开标并选出中标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根据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等于规定时间到计划财务处补齐剩余部分保证金。
(二)未中标投标人: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开标并选出中标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付保证金,计划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原银行账户。
(三)流标: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在流标并公示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付保证金,计划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原银行账户。
(四)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参与现场评标的投标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参标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此项目招标结果公示后由基建后勤处(或相关部门)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退还。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中标后,一般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充缴纳。
(二)无投标保证金按合同规定金额直接缴纳。
(三)由合同规定在支付款项时预留质量保证金视同履约保证金管理。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付
(一)合同约定期满后,由中标人或履约方来人来函办理退付手续。
(二)合同约定期满后,由学校合同经办部门或业务执行部门主动办理退付手续。
(三)计划财务处在清理往来款项时发现合同期满应当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四)退付基本流程:申请人查询是否满足退付条件→填写领款单→计划财务处核实金额→业务经办部门和基建后勤处核实履约情况→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退付(退付到履约保证方的法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其他保证金
一、借用公物押金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可向使用人收取“使用物”(泛指物权法上规定的所有物)押金,如宿管中心收取空调遥控器押金等。
(一)收取方式:单件100元及以下的押金收取,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造表登记并代收押金,然后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单件100元以上押金由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
(二)退付方式:公物使用人退还所使用公物后,按原缴纳渠道退付押金。单件100元及以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造退付发放表在计划财务处集中领取代为退付,单件100元以上押金由管理部门造退付发放表或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直接退付。
二、租住房屋押金
指租赁或使用学校产权房屋,由基建后勤处或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确定应当缴纳的房屋使用押金。
(一)收取方式:基建后勤处或其他授权管理部门将收取押金通知交计划财务处,由租赁或使用房屋的个人(或单位)缴纳押金后方能交付房屋。
(二)退付方式:租住个人(或单位)依约定归还房屋后,基建后勤处或其他授权管理部门将退付通知交计划财务处,租住个人(或单位)前往计划财务处办理退付手续。
三、风险抵押金
根椐学校管理需要确定某此特定岗位或特定行为需缴纳风险保证金的情况。
(一)收取方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收取通知交计划财务处,应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或单位)前往计划财务处缴纳。
(二)退付方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风险管理情况确定需要退付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或单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付手续,批量退付时也可由相关职能部门造付发放表经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退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年底应当对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各业务部门应当核对本部门所涉及业务保证金的存续情况。如有期满未退的保证金,应及时通知对方单位或个人及时办理相关靖退手续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各项管理制度有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