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10-21 09:56   审核人: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区内镇乡)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在出差前应取得通过审批的出差审批单,或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原始凭证之一。

学院工作人员重庆市内出差,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重庆市外出差,报请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党委副书记(院长除外)及党务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书记批准,副院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院长批准。

 第五条 学院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营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和教授因公出差可乘坐飞机,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要报院长事先审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参照火车硬卧票或动车二等座票价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营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区内镇乡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院级领导和教授因公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标准按行政级别对应标准执行。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区内镇乡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一般因公在万州主城范围内办事暂不补助。特殊情况经院长审批中晚餐按误一餐15元补助。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因公在万州城区、乡镇出差发生的交通费采取凭票据实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院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培训学习,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本规定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按定额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80元/人.天报销,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50元/人.天报销。培训期间无交通费补助。学院工作人员外出培训签订有培训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带队实习,往返实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带队实习期间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带队实习期间如没有计算课时的,可参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补助,但无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工作人员出差厉行节约,对出差住宿费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其节约金额30%进行奖励(参加培训人员除外),计算节约奖励时住宿费标准按人均住宿费标准计算。对在重庆主城出差当日返回学院或万州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两天计算。

第三十二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附:1、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

2、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因公出差审批单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教职工因公出差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住宿费标准

(元/间)

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地交通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市外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500

350

100

80

西藏、青海

500

350

120

80

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

490

340

100

80

新疆

480

340

120

8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

480

330

100

80

湖北

480

320

100

80

山西

480

310

100

80

广西、甘肃、宁夏

470

330

100

80

江西、四川、贵州

470

320

100

80

内蒙古、陕西

460

320

100

80

安徽

460

310

100

80

湖南、宁波

450

330

100

80

天津

450

320

100

80

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310

100

80

市内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480

330

90

40

其他区县

450

300

90

40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姓名

同行出差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经费列支渠道

出差任务

乘坐交通工具

1.营运交通工具名称:

2.单位派车(车号:   司机:  

3.其他:

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院长

审批意见

 

 

注:1、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照一事一单方式填写,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之一,同一审批单应同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乘座飞机需要批准的人员由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意见中明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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