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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有关主管单位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专项经费,以及院内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项目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大型维修、实训条件建设、校企合作、专业与课程建设、优质校建设、“双基地”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科研项目、专项培训、移民资金、学生奖助学金等项目使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坚持“专项申报、专项预算、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上级和有关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上级要求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达到的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做好项目绩效总结报告或自评报告。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专项资金项目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报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项目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与学校每年的预算编制同步进行申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计划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料基本形成后,由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由牵头部门修改、经学校批准后上报。
第八条 上级部门在年度中追加给学校的专项资金预算,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上级批准文件或签订的协议作为计划财务处追加预算的依据及时增加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校内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由申报部门在学校年度预算编制中申报,要求申报依据充分、绩效目标设计合理,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否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当年的财力状况和整体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列入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内的项目专项经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当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考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对于在年度经费预算中以大类专项项目所列的项目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金额,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从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施效益等方面对明细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以确保大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及经费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第十二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各种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层层下分,化整为零。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项目专项核算,定期通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开支的项目经费一律按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和学校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校内相关业务部门或文件明确要求事前审批的事项应当先审批再使用,应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的事项应先上会再实施。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审签,严格执行《江南官方网站(中国)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和《江南官方网站(中国)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公务接待等,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部门须凭合法原始票据、“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管理单位须凭合法原始票据、“设备采购合同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等相关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与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对。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积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验收。决算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目或部门负责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专项资金或追加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项资金预算都以年度为执行期,除上级批准项目有特殊规定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外,其他一般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年底清零,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下年若有需要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下年部门预算中由所在部门重新申请编制项目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专项资金应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和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各部门要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立项、实施、管理、报账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进度实施以及后续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立即终止项目的用款计划,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专项资金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管理需要制定单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与单项项目专用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单项项目专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报销一律填写《专项资金报销审批单》并按流程进行审批,会计人员凭此单填报和审批的内容进行专项核算。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