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05月06日 08:56 浏览量:

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逐级上访、分级受理;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对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办理。

第五条 校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听取信访汇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学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合理请求、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询问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四)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逐级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确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由党政办安排相关校领导予以接待。

(四)服从学校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合法的终结处理决定。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设立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信访工作,并研究处理复杂信访问题。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工会、教务处、科研处、安全处、财务处、后勤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待日常的群众来信和来访,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指导学校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信访事项的办理;

(五)负责学校信访工作信息报送与档案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信访工作计划,加强信访办公室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的信访职责:

(一)直接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校领导批转的和信访办公室转交的信访事项;

(三)将信访办理结果答复或告知信访人,并将相关材料呈报信访办公室备案存档;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定期排查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并按期将排查结果上报信访办公室和校领导;

(五)研究分析本部门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在政策制定中,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和各部门应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进行信访登记,阅读信访材料,倾听信访人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信息,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四)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

(五)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信访档案。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信访人提出投诉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

第十四条 信访人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职权所属部门或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向学校党政领导走访,应提前到党政办公室登记,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在领导接待日走访。

多人采取走访方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举不超过3人的代表,代表应向其他信访人如实转告办理意见或相关信息。信访办公室可根据来访问题和情况,召集有关单位现场接待来访人员,解决来访问题。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并由信访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走访提出信访事项时,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学习、工作、生活场所,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学校。

第十八条 来访人应当认真听取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不得无理取闹,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五章 信访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共道德的;

(二)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四)超越学校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

第二十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及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移交职权所属部门或学校信访办公室处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来信信访,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受理。

第六章 信访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党政领导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1.校领导接访;

2.校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后交相关部门;

3.部门根据校领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处理;

4.部门向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5.校领导亲自或指定部门答复信访人;

6.部门将材料交学校信访办公室归档。

(二)各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1.部门接访并登记;

2.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或报请领导批示意见后进行处理;

3.部门直接答复信访人或向信访办公室和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后答复信访人;

4.部门将材料交学校信访办公室归档。

(三)学校信访办公室办理信访事项程序

1.学校信访办公室接访并登记;

2.学校信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批示;

3.学校信访办公室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督促检查部门根据校领导批示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接收部门将材料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接访与办理过程中,应做好集体来访以及情绪激烈的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要尽可能劝阻信访者越级上访。获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学校信访办公室或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办理部门可采取回信、回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来信、来访者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办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的请求,复查或复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或复核相关材料无误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应作好工作记录,搜集编写相关资料,规范填写相关工作表格,办理终结后,将所有材料交学校信访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七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语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因此造成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拖着不办,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举报校内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由学校纪委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的《江南官方网站(中国)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