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馆藏文献资料包括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光盘、磁盘以及各种音像制品等文献资料。
二、 图书馆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赔偿费用
1、普通图书丢失时,读者赔偿内容相近、价格相当的图书即可。对于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馆藏文献资料,应赔偿相同版本的新文献。
2、无法赔偿相同版本新文献的:
1950年以前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账面价20倍赔偿;
1965年及以前出版的中外文书刊,一律按定价10倍赔偿;
1985年及以前出版的中文及外文影印书刊,一律按定价5倍赔偿,外文原版书刊按定价10倍赔偿;
1985年以后出版的中文及外文影印书刊,按定价3倍赔偿,原版书刊按定价5倍赔偿;
3、合订本过刊按原价5倍赔偿;多卷书丢失的,按整套书原价赔偿。
其他馆藏特殊珍贵资料由图书馆做特殊处理。贴有条形码和芯片的馆藏资料,每册另补赔条码费1元、芯片费2元。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
三、若读者丢损的光盘在图书馆存有副本或存有备份、能够完整复制且复制盘可以正常使用,读者可以选择只交纳光盘复制费用(20元/片),由阅览室工作人员负责委托技术部、采编部办理光盘刻录、还原盘标、还原条形码等复制加工工作,使该光盘内容复原并投入正常使用。
四、在书刊上涂画、批注或以其他方式将书刊污损,情况严重的,按第一条规定赔偿。如不严重影响使用,可视情节处理:一般书刊原则上罚款1元/处,高价进口书刊罚款2元/处,最高罚款额一般不超过被涂书价的2倍,超过者按第一条处理。
五、读者赔偿后,不再退款。